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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漫画:社区服刑的那些事案例一 社区服刑人员曾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26日至28日擅自离开五指山市外出至海口市。五指山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曾某警告。
案例二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8年9月25日、26日、21日,数次不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在1个小时内也未作出回应。五指山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警告。
案例三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未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未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思想汇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五指山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提请治安处罚。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曾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五指山市外出到儋州市,且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分别于2017年3月和2017年6月被五指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累计警告二次。经教育后仍不改正。于2017年7月至8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五指山市外出至儋州市,且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五指山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和《海南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陈某缓刑的建议。市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决定。
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除了这四个案例外,还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普法员整理了部分高发的违规行为,快来看看吧。 (一)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来源:五指山普法原创漫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