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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市委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28 字体:

        一、各部室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和活动经费预算,由办公室编制预算,提交书记室讨论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
        二、报销发票面额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开支,由支出部门分管副书记证明、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800以上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支出部门分管副书记、分管办公室副书记、书记联合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书记室集体研究决定后,书记室全体成员联合审批。
        三、所有支出先报计划后执行。支出部门应提前提出书面预算计划,报书记室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预算计划须注明住宿费、餐费、设计制作费、材料印刷费、评审(授课)费、办公用品费、租车费等各类别支出,现金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书记室批准预算的10%。会务就餐、设计制作、办公用品购置等原则上须选择定点合作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领取评审(授课)费。严禁超预算支出、严禁事后汇报。原则上活动或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完毕。
        四、购置办公用品,经书记室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库存物品要登记,履行出入库、领用手续。需添置固定资产的,严格按照市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五、机关干部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等情况,各部室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看望,慰问金(品)每次不超过1000元。
        六、因公务需要借款的须注明事由,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同意后,到财务办理借款。个人私事,原则上不予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