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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淮安市委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6-10-24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我市共青团事业新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团省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团市委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规划、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配备、党员培养教育管理。
    (四)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五)团市委机关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的配备;下一级团组织负责人的协管工作;团市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招录、调动、考评、奖惩、培训和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团市委下属单位在编人员进出;团市委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违纪案件处理等。
    (六)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团市委机关和下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团市委固定资产购置、职工奖金福利、住房补助、出国出境经费、预算外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和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七)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第五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前沟通,由书记确定上会与否。
    (二)会议准备。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班子成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三)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书记主持会议,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副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书记应在其他副书记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四)作出决定。党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方为通过。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在集中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第六条  会议由办公室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记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內容和过程。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经过集体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第十条  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自觉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